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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报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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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那么在海口如何办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报办理条件有哪些?需要材料有哪些?本站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海口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报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所需材料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一、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需要报送资料: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

二、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需要报送资料:

1、《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告》;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3、会计核算资料(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复印件等)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办理流程

即办。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办理依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国税函〔2011〕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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