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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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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春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长春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参照当期执行标准,缴费比例为6.8%。参保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从办理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已按10%比例缴费的,可自愿选择将缴费比例变更为6.8%。

二、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6%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设立的用人单位以上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6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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