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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保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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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重庆市医保报销比例

(一)住院报销

1、起付标准:一级200元,二级440元,三级880元;

2、报销限额:医保统筹基金3.2万元/年,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50万元/年。

3、报销比例:

a、医保统筹基金:一级90%,二级87%,三级85%,退休人员均为95%;

b、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100%。

4、统筹基金支付超过3.2万元以上的,符合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报销法规。

5、参保人员在一级、二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起付线标准分别为160元/次、400元/次。

6、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1次,其住院起付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10%;降低后,三级医院不得低于620元/次,二级医院不得低于260元/次,一级医院不得低于100元/次。

7、在重庆市中医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药和中医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二)特殊疾病门诊报销

1、起付标准:一级200元,二级440元,三级880元;

2、报销限额:医保统筹基金3.2万元/年,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50万元/年;

3、报销比例:

a、医保统筹基金: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为90%,其它为80%;

b、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100%;

4、特病支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其中重度前列腺增生全年门诊支付限额为1000元。

二、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一)住院报销比例

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员住院方案范围内费用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档参保人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50%(原为40%);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0%(原为65%)。

二档参保人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5%(原为72%);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55%(原为50%)。

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二)普通门诊统筹方案

从2021年1月1日起,门诊定额报销制调整为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报销制。

可以更好地提高门诊的保险能力水平,将更好发挥居民医疗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同时,大家不必担心参保人员未使用的门诊定额报销资金,可继续使用至全部使用完毕。

1、门诊报销比例:

一级医疗机构60%;

二级医疗机构40%;

三级医疗机构不报销。

2、年报销限额:

一档参保人300元;

二档参保人500元。

3、起付线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不报销;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三)巩固大病保险水平

将起付线统一至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5412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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