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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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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可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凭该批货物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予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当期应纳税额。那么在海口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要哪些材料呢?本站小编为你解答。

海口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办理条件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提交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以及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4、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5、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6、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发现外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外贸企业将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所需材料

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

(二)审核资料。

(三)出具证明。

(四)资料归档。

办理时限

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提供资料齐全、内容准确、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当场办结;提供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后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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