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基数对照表 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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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呼伦贝尔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不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每年7月1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将为职工代缴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不得擅自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缴存基数调整时间:每年的7月份。
提供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并携带u盘拷贝模版),要求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与返回模板信息完全相符。
(三)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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