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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子12楼高空抛物获刑半年 重庆女子12楼高空抛物获刑半年具体情况

来源:常识屋 阅读:8.23K 次

近日,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钟某某高空抛物罪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钟某某与其前夫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陆续将屋内椅子、床头柜、电视机等物品,从12楼扔出窗外,导致楼下人行通道旁停放的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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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如网友所言,高空抛物害人害己。

椅子、床头柜、电视机都是大件物品,从12楼抛下,其“杀伤力”可想而知。幸亏只是砸坏了楼下车辆,而没有砸到路人,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不仅路人会受到严重伤害,该女子恐怕也不仅是被获刑半年这么简单了。

作为成年人,该女子即便因为家庭矛盾而情绪激动,也应预料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并为此负责。

此案系重庆首例高空抛物案。但高空抛物的现象,却不止重庆存在,其他一些地方也常有发生。抛掷的物品也千奇百怪,有烟灰缸,有花盆,甚至媒体还报道过天降装有“不明液体”的避孕套。而关于高空抛物如何赔偿以及如何惩处的讨论,也经常成为社会热点,进而推动了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重庆女子12楼高空抛物获刑半年 重庆女子12楼高空抛物获刑半年具体情况 第2张

首先,是刑法的完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司法实务中,对于高空抛物一般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该罪名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最少也要判刑三年,处罚性过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增加了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定性更准确,处罚更合理。

重庆女子12楼高空抛物获刑半年 重庆女子12楼高空抛物获刑半年具体情况 第3张

其次,是民法的修订。

之前,《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高空抛物的受害人,在找不到抛物责任人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该建筑物的相应住户,由其共同承担损失责任。这一点曾经引发很多讨论,不少人都认为“一人抛物、全楼买单”不公平,有“连坐”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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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规定有三款——

1,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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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改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责任;二是明确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增加了一个“有关机关”的责任,也就是必须依法进行调查、尽最大努力查清责任人,让真正的肇事者来承担后果,不让无辜者受到牵累。

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后,责任明确了、规定更细致了,就为查清责任、破解高空抛物这一日渐凸显的管理难题、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创造了条件。

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法律追究。相关案件的宣判,既是对责任人违法行为的惩处,同时也会给更多人起到警示和普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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