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保住院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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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医保
1、一级医院住院为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5%,目前执行的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
2、二级医院住院为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8%,目前执行的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40元;
3、三级医院住院为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目前执行的三级医院起付标准880元。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减少200元。
二、居民医保
三级医疗机构不报销;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住院报销比例
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档参保人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
二档参保人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
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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