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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校门口持刀行凶致4学生受伤是怎么回事 男子为什么校门口持刀行凶致4学生受伤

来源:常识屋 阅读:2.33W 次

近日来,故意伤人事件越发频繁了。就在今天(7日)早上,湖南张家界桑植十一学校附近又发生一起故意伤人事件,即一男子校门口持刀行凶致4学生受伤。具体男子校门口持刀行凶致4学生受伤是怎么回事?男子为什么校门口持刀行凶致4学生受伤?一起来了解。

男子校门口持刀行凶致4学生受伤是怎么回事

男子校门口持刀行凶致4学生受伤是怎么回事 男子为什么校门口持刀行凶致4学生受伤

据环球网消息,9月7日早上,湖南张家界桑植十一学校附近一名男子持刀行凶。据现场视频显示,有数名学生受伤倒地,随后,男子又劫持了一名女生。警方到现场处置后,嫌疑男子被抓获。

据从桑植县委宣传部了解到,现场有4名学生受伤,目前已经送医救治,暂无学生死亡,嫌疑人已被抓获,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

故意伤害罪判多少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比如致人重伤、死亡),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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